2.对国家只要求地方政府部门审批,并没有指标和额度限制的事项,可取消审批,实行核准制;对国家要求根据一定的条件,进行资格、资质的认定,或实行年审、年检、验收等事项,应取消审批,实行核准制。
3.对国家既要求地方政府部门审批,又要求进行指标和额度控制的少数项目,应对原有审批工作做积极改进。在严格审查条件的基础上,应对营利性项目的额度和指标,尽可能采取招标、拍卖等市场化管理方式进行分配。
4.本着精简高效、分级管理的精神,将部分审批事项下放到市(地)管理。
(二)继续搞好对重要事项的审批
根据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宏观调控和开展行业管理的要求,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下列重要事项实行依法审批。
1.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人民生命安全、文化、外事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2.涉及土地、水、森林、海洋、矿产、文物等国家重要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以及城市规划和建设、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要项目;
3.省重大建设项目、财政支出项目,少数关系国计民生的专营专卖项目和重要商品、服务项目的定价、收费标准,少数必须严格控制的指令性计划指标,以及事关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4.涉及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和人事、劳动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5.国家明确要求地方政府代行审批,或者其他由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必须从严审批的事项。
(三)对继续保留审批的事项,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
1.对每一项审批都要严格规定审批内容,明确审批条件,界定审批范围,限定审批时间。对技术性比较强的事项,应制定出具体的审批技术规范,尽可能减少审批人员的自由裁量权。若国家规定了审批时限,我省审批部门只能缩短,不能延长。
2.除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明确规定外,一项审批事项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审批;若国家没有明确规定审批部门,由省政府确定审批部门;推行联合办公制度,对涉及多部门的审批事项,可采用“一条龙”审批方式;坚决克服交叉审批、重复审批的现象。
3.积极推进审批制度公开。除极少数保密事项外,各项审批事项原则上都要向当事人公开审批条件、程序和审批结果。审批部门内部要规范审批程序,有条件的单位要大力推行“窗口式办文”制度。
(四)加强对审批行为的监督
1.建立严格的内部审批监督制度。试点单位对每项审批,都要制定相应的内部约束和监督措施,明确规定审批人员的权限、责任和义务。对违法审批或因工作失职造成审批失误的,要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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