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
省级政府部门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浙政发〔1999〕16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在转变政府职能方面取得了积极的进展,但也必须看到,政府管理经济社会的方式还未根本转变,一个带普遍性的问题是,行政审批事项过多,审批范围太广,审批行为不规范且监督不力。这既不利于政府的高效运作和公正廉洁,也严重影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加快政府审批制度改革已是当前的一项紧迫任务。为此,省政府研究决定,先在省计经委、省外经贸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厅、省文化厅、省工商厅、省土管局等7个部门和宁波市进行政府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待试点取得经验后,再有计划、有步骤地在全省全面开展审批制度改革。宁波市试点由宁波市政府统筹组织。现仅就省级7个部门试点工作作出如下通知:
一、试点的目标和原则
省级政府部门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目标是:根据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省级行政管理体系的要求,切实改革和完善政策管理方式和手段,简化审批环节和程序,使政府部门从繁忙的审批事务中解脱出来,转到加强宏观调控、制定市场规则、实施监督管理上来,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政府审批制度,更好地发挥政府在推进经济建设和管理社会事务中的职能和作用。
政府部门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应遵循以下原则:
1.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凡是能由市场调节的就要坚决放开,切实减少审批事项,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2.面向群众,面向基层,面向企业,强化服务意识,转变工作作风。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些重大事项,确实需要政府审批的,要依法规范,提高审批效率。
3.充分借鉴外省市的成功经验,从浙江实际出发,既要考虑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现行管理制度适应衔接,又要考虑与国际通行规则相接轨,因地制宜,周密部署,积极稳妥地把改革引向深入。
二、试点的主要内容
(一)取消部分审批事项
根据转变政府职能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对下列事项调整管理方式和手段。
1.对本省自行确定且超越国家有关规定或者不应当由政府直接管理的事项,取消审批。若确需进行必要管理的,经省政府审定后,可以采取核准、备案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