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发布日期:2010年9月29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158号)
《江苏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已于1999年8月6日经省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旅行。
省长;季允石
1999年8月11日
江苏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提高水泥散装率,节约资源,减少环境污染,促进水泥生产、流通、使用领域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埠内从事水泥生产、经销、运输、中转、使用,管理的相关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发展散装水泥工作,贯彻“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的指导,将发展散装水泥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经济、建设、财政、价格、税务、建材、物资、交通、水利、电力、铁路、公安、技术监督、统计、环保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积极支付发展散装水泥工作。
第五条 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是散装水泥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地区散装水泥发展负有行政管理责任。具体负责贯彻执行发展散装水泥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编制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检查和监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使用和管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负责散装水泥工作的信息交流、宣传教育、专业培训、统计和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协调解决发展散装水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章 散装水泥管理
第六条 发展散装水泥应以市场为导向,以城市和重点建设项目为重点,逐步向农村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等部门和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利用行政、经济、法律的手段、积极开拓城市和农村散装水泥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