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顺价销售运作
(一)顺价销售价格应以原粮购进价格为基础,加上当期合理费用和最低利润确定。顺价销售的具体价格由独立核算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根据本规定和市场价格情况自行确定。
(二)粮食顺价销售以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的粮食购销企业为核算单位。
(三)原粮收购价格原则上按照库存不同年度的粮食以及定购价和保护价粮食的实际收购价格加权平均计算,以利库存高价位粮食也能逐步顺价销售。鉴于当前市场粮价较低的实际情况,对于实行顺价销售比较困难的地区和粮食品种,其原粮购进价格也可按当年购进的定购价和保护价的实际收购价格加权平均计算。对将定购价调整到保护价水平的粮食品种,其原粮购进价格也可按保护价的实际收购价格作价销售。
(四)面对当前市价较低,顺价销售困难的实际,粮食购销企业既要坚持收购资金封闭运行,又要面向市场,大力开拓市场销售渠道,促进粮食顺价销售。允许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边购边销,分品种、分批次单独作价。
(五)为促进企业把握市场机遇,减少库存损失,确保全年度顺价销售,在各级政府及物价、财政、农发行、粮食等部门的监管下,粮食购销企业必须在落实补亏资金来源,确保农发行及时足额收贷收息基础上,陈化粮销售允许出现一定程度的暂时亏损,并实现亏损额总量控制,以保证全年度顺价销售,全年度不得出现亏损挂帐。
(六)为防止粮食陈化,减少库存潜亏,允许粮食购销企业在销售特别困难时,在当年新收购入库的新粮数量范围内,以当年新价加上当期合理费用出库同品种陈粮,并以新粮轮换陈粮。
四、顺价销售管理
(一)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按照粮食财会制度的有关规定,合理计算和分摊粮食购销的有关费用,特别要保证当期应分摊利息能够及时得到收回,并要千方百计改善经营管理,降低费用,严禁将不合理费用摊入成本。
(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建立健全粮食顺价销售的帐证资料,如实记载粮食购销成本费用以及粮食购、销、存数量和价格,真实反映企业经营情况。
(三)各级物价、粮食、农发行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顺价销售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协助解决粮食顺价销售中的矛盾和困难,确保粮食顺价销售正常进行。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