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粮食顺价销售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苏政办发〔1999〕119号 1999年9月20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物价局、财政厅、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江苏省分行制定的《江苏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顺价销售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顺价销售价格管理暂行规定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粮食局 省农发行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日)
根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当前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扭亏增盈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为了促进粮食顺价销售,做好压库促销工作,现就我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原粮及其加工成品粮的顺价销售价格管理暂作如下规定:
一、顺价销售原则
(一)坚持顺价销售政策,兼顾市场实际情况和企业的实际困难,支持和引导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适应市场变化,抓住机遇,促进粮食顺价销售,做好压库促销工作。
(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顺价销售价格,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不得擅自低价亏本销售粮食。
(三)坚持粮食顺价销售价格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自主制定的原则。
二、顺价销售作价公式
(一)原粮顺价销售的作价公式为:原粮顺价销售价格=原粮购进价格+收购费用+储存销售费用+应收当期银行利息+利润-当期应补各项补贴
(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自行加工销售成品粮的顺价销售批发(出厂)价格作价公式为:成品粮顺价销售批发(出厂)价格=(原粮顺价销售价格+加工费用-副产品收入)÷出品率+成品粮储存销售费用+利润
(三)指标解释:原粮收购价格指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一定期限内实际收购入库原粮的加权平均价格;收购、储存、加工、销售费用等,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按照粮食财会制度的有关规定,合理计算和分摊;成品粮出品率,副产品收入按照本企业实际情况核计;利润按照微利的原则由企业确定。应收当期银行利息包括:企业正常周转库存粮食占用贷款(包括视同库存占用贷款)的利息、发放费用贷款的利息、财政补贴期限已过的简易建仓贷款的利息,未纳入中央或地方财政信息范围的应由企业消化的财务挂帐利息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的利息。当期合理费用除应扣除粮食未销售前应补的超储利息、费用补贴外,还应扣除销售补贴(销售补贴必须全部用于归还农发行的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