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年开始,我省国有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改制或变更为规范的股份有限公司,并运行一年后方可正式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其他类型企业必须在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运行三年后方可正式申请公开发行股票。股份制改制工作要严格依照《
公司法》及国家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拟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非公司制企业应采取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应采取整体变更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制企业在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时资产确需折股的,其经评估后的经营性净资产可按不低于1:0.65的比例折股进入股份有限公司,剩余资产计入公司的资本公积金。有限责任公司在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股份公司的股本总额应等于原有限责任公司经财务审计后的账面净资产。设立后的股份有限公司应按照“资产集中、业务集中、经营独立、管理独立”的要求,尽量减少并联交易和人员兼职。
三、拓宽企业证券市场融资渠道
加快我省企业股票发行上市步伐。对已通过中国证监会发审会审核的企业,要争取早日发行上市;已获得发行指标尚未改制或正在改制的企业,要抓紧完成改制和制作股票发行申报材料,及时报请改制验收和股票发行初审。鼓励一批效益好、有信誉的乡镇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其他具备上市条件的大型非国有企业,申请公开发行A股、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和赴境外上市。选择一批技术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的高新技术企业,申报高科技概念股或到香港创业板市场进行融资。引导并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争取国家部委的股票发行指标或与外省企业重组后上市。扩大上市公司的再融资渠道,支持一批业绩良好的上市公司申请配股、增发新股或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国有控股比例较大的上市公司在不影响国有控股的前提下可申请配售国有股。已发行B股和H股的企业,可争取被列为B股、H股公司回购股票试点企业。
企业上市推荐工作必须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对于申请公开发行B股和赴境外上市的企业,政府将本着“成熟一家,推荐一家”的原则积极推荐。对于争取到国家部委和外省股票发行指标的企业,在改制重组、工商登记、投资项目论证等方面,可享有与我省股票发行计划内企业同等的待遇。
四、做好企业上市指导和服务工作
建立上市辅导与检查制度,督促主承销商加强对拟上市企业的上市辅导工作。主承销商的上市辅导报告应作为企业向政府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必备文件之一,也是主承销商从事股票承销业务的重要资信证明。省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在制订改制方案、组织资产评估、拟定中长期发展规划、落实资金投向等方面,对拟上市企业进行必要的指导。今后,省政府在向中国证监会出具上市企业推荐函之前,将责成有关部门对拟推荐企业的改制和运营情况进行必要的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