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管理。在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时,要引进竞争机制,职工可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也可持处方在定点药店购药。
(三)合理确定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范围和标准。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卫生、财政、物价、医药等有关部门进行认真调查研究,科学合理地制定职工基本医疗服务范围、标准,医药费用结算办法,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及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的资格审定等具体实施办法。
四、实施步骤
我省贯彻国务院《决定》,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工作,根据不同情况,积极推进。
(一)镇江、苏州、无锡、南通、盐城5个医改试点市,要按照国务院《决定》要求,逐步搞好医改方案的衔接,平衡过渡。
(二)南京、徐州、常州、连云港、淮阴、扬州、泰州、宿迁8个市,要按照国务院《决定》和省的要求,制定好本地区医改实施方案,11月底前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今年年底前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三)切实做好新老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确保平稳过渡。原医改试点市用人单位缴费比例高出国务院《决定》规定的缴费比例的部分,要采取分别确定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的支付范围、适当调整个人帐户记帐比例和个人支付比例、特殊人群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的办法,将用人单位缴费比例逐步降下来,按照《决定》要求,对原试点方案进行调整。尚未进行医改试点的地区在推进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时,要注意做好原公费、劳保医疗制度向新的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过渡衔接工作,使新老制度平稳接轨。
五、组织领导
医疗保险的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把医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决定》和省确定的任务、原则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一)为切实加强对全省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建立省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由省政府领导同志任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劳动厅、计经委、体改委、卫生厅、财政厅、人事厅、物价局、地税局、医药管理局、法制局、总工会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担任。医改领导小组负责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规划和重大政策的制定。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劳动厅。各市也要尽快建立和调整充实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切实加强对本地区医改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市、县要根据医改工作需要,抽调有关人员在10月底前建立工作机构,工作机构设在劳动保障部门,具体负责医改工作。已经进行医改试点的市、县要在12月底前理顺医疗保险管理体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齐心协力,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共同做好医改工作,确保我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