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宁省级机关及其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与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政策,由省直接管理。铁路、电力、远洋运输等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企业及其职工,可以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地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三)缴费率。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一般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高于7%的须报省人民政府审批。职工缴费率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随着经济的发展,统筹地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的缴费率可作相应调整。
(四)基金列支渠道及缴费办法。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行政机关和由财政全部拨款的事业单位按原资金渠道解决,定额或定项管理的全民所有制医疗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它事业单位从事业收入或经营收入中提取的医疗基金中列支,企业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用人单位及职工个人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统一缴纳,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代扣代缴。
凡属于参保范围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应按照国务院《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医疗保险基金。
(五)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的建立和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帐户。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一般为用人单位缴费的30%左右,具体划入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职工个人帐户支付范围和职工年龄等因素确定。
各统筹地区要明确划定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资金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得相互挤占。一般个人帐户主要支付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主要支付住院医疗费用和门诊特定项目的医疗费用,门诊特定项目由统筹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各统筹地区要确定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从个人帐户中支付或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统筹地区可以通过建立医疗救助基金等途径解决。具体的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以及个人负担比例,由统筹地区结合当地实际,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各地在实行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也可以建立商业医疗保险和职工互助补充保险。
(六)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支付,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事业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解决,不得从基金中提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存款利率按照国务院《决定》有关规定执行,利息收入并入医疗保险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