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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批转省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江苏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批转省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
 江苏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政发〔1999〕83号 1999年9月13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现将省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江苏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费彻执行。

       关于江苏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省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一九九九年九月三日)

 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进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在全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以下简称《决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任务和原则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即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按照国务院《决定》的要求,1999年底,在全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前逐步覆盖城镇全体劳动者。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我省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二、政策规定
  (一)覆盖范围。我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决定。
  (二)统筹层次。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省辖市为统筹单位,对在本行政区域内,县(市)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医疗消费水平差异较大,市级统筹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县(市)为统筹单位,实行统一政策,以后再逐步过渡到市级统筹。设区的市在全市区范围内实行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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