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一步理顺县以上供销社的组织管理体制
县以上各级供销社在经济上独立承担责任,除各级政府委托的政策性经营任务外,上级社不对下级社下达经营任务。供销社理事会(社会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行使本级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能,监督社有资产保值增值,并按出资额依法享有所有者权利,对成员社进行业务指导,协调与政府部门、社会组织的关系。
县级供销社在发挥供销社作用中处于关键地位。县级供销社要切实加强对基层社的指导、协调与监督,同时要努力发展本级经济,发展为农业产业化服务的龙头企业,提高效益,增强为农服务实力。县供销社的机构设置和理事会(社务委员会)人员由社员代表大会确定,管理人员由理事会(社务委员会)聘任,要严格核定人员编制。县供销社的经费来源维持现有渠道,确有困难的,由同级财政酌情补助。省市两级供销社要大力精简机构,转变职能,严格核定人员编制,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再向所办企业提取管理费。供销社系统各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保障问题按苏办〔1999〕5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要按照《
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理顺供销社与社办企业的关系,实行社企分开。供销社作为出资者,按投资额依法享有所有者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不干预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供销社社办企业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在此基础上,相互协作,平等竞争。
四、按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要求,努力搞活供销社社办企业
供销社社办企业要围绕扭亏增盈目标,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加快产权改革步伐。在改革过程中,必须保护出资人权益,不准无偿量化并分掉供销社社有资产。同时要接受债权银行监督,防止逃废银行债务。供销社社办企业改革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多种形式。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形式,把一批大中型骨干企业搞强搞大;通过股份合作制、租赁、出售等形式,放开搞活小企业。对扭亏无望的企业,依法实施破产。供销社社办商业企业要推进连锁经营等现代经营方式积极开展资本经营、调整、置换低效资产,引导社有资产流动。
供销社社办企业要大力精简机构,减员消肿,进一步改革劳动用工制度,新老人员全部实行劳动合同制。强化企业用工管理,加大下岗分流、减员增效的力度,多渠道、多形式做好富余人员的分流工作。通过调整和盘活存量资产,因地制宜开发新业务,千方百计做好分流人员的安置工作。社办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前参加工作的城镇户籍的下岗职工,按当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政策办理;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参加工作的下岗职工,按《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进行失业登记,享受失业保障和再就业扶持优惠政策。在社办企业改制过程中,要对历年拖欠的职工工资予以清付,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要着力挖掘现有企业潜力,杜绝盲目铺新摊子,对现有扭亏无望的企业和项目要下决心停办、退出,尽量减少损失。要切实加强管理,建立层层负责的扭亏增盈目标责任制,实行与经济效益挂钩的收入分配办法。要强化以资金为中心的财务管理,以社有资产保值增值为中心的产权管理,以资产经营为重点的投资决策管理和以企业重大经济活动为重点的审计管理,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增强竞争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