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江苏省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和商品包装、装潢、说明书、交易文书上或者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中使用“江苏省著名商标”字样,同时应当标明认定有效期。
第十三条 江苏省著名商标一经认定,其商标专用权在本省范围内即受到下列保护:
(一)自著名商标公告之日起,他人将与该著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生产相同或类似产品的企业字号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被认定为江苏省著名商标的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与其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混淆,引起购买者误认。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方式丑化、贬低江苏省著名商标。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保护措施。
第十四条 江苏省著名商标有效期为三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期满前三个月由该著名商标所有人重新提出认定申请。
第十五条 被认定为江苏省著名商标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荐认定驰名商标。
第十六条 江苏省著名商标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江苏省著名商标只能使用在被认定为江苏省著名商标时所核定的商品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二)应当加强商标的内部管理和自我保护,提高产品或者服务质量,维护著名商标的声誉;
(三)江苏著名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使用时,应当依法办理许可使用手续,并同时报送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四)江苏省著名商标所有人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及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在核准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变更事项报送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五)江苏省著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转让其商标时,受让人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认定江苏省著名商标;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撤销该江苏省著名商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手段获取江苏省著名商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