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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先后被《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决定》(2002)(发布日期:2002年6月24日 实施日期:2002年6月24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等21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7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7日)修改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157号)


  《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已于1999年8月6日经省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季允石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日
           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江苏省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本省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能力,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江苏省著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熟知,并经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认定的注册商标。
  江苏省著名商标以被认定的注册商标及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三条 江苏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四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江苏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变相认定江苏省著名商标。
  第五条 江苏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实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六条 认定江苏省著名商标实行商标注册人自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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