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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

  事业单位内部机构的规格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按照正厅级、副厅级管理的事业单位,其内部机构规格分别按照正处级、副处级确定;
  (二)按照正处级、副处级管理的事业单位,其内部机构规格分别按照正科级、副科级确定;
  (三)按照正科级、副科级管理的事业单位,其内部机构规格按照股级确定。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30日内向批准设立的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并提交申请变更报告和变更项目的文件:
  (一)已批准项目内容变更的;
  (二)两个以上事业单位合并的;
  (三)分立为两个以上事业单位的。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30日内向批准设立的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申请撤销,并提交申请撤销报告和撤销的有关文件:
  (一)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主管部门决定解散的;
  (二)原定职责任务消失的;
  (三)机构性质改变,不再作为事业单位的。

第三章 编制管理

  第十七条 核定事业单位编制,应当根据其职责任务、业务范围和设施、设备以及财力承受能力等情况确定。
  第十八条 国家颁发的编制标准,确需省制定执行方案或者实施办法的,由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会同业务管理部门制定。
  国家尚未颁发编制标准,确需省颁发编制标准的,由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会同业务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编制应当根据其职责任务和业务范围变化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事业编制核定后,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发《事业编制使用通知单》,事业单位凭《事业编制使用通知单》办理人员编制有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 事业编制经费渠道,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规定和财政部门有关经费预算办法确定。

第四章 人员结构管理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内部人员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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