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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7号)


  《黑龙江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于1999年9月23日经省政府第四十四次省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田凤山
                        1999年10月14日

          黑龙江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辖区内各级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设立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坚持政事分开、逐步实现社会化、减轻财政负担的原则,实行分类指导、动态管理、总量控制。
  第四条 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全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市(地)、县(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本辖区内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未经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不得设立事业机构、增加事业编制。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检举、控告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于检举、控告的问题,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 机构管理

  第七条 设立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
  (二)有规范的机构名称;
  (三)有明确的主管部门;
  (四)有明确的职责任务;
  (五)有合法、稳定的资金来源;
  (六)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以及必要的设施。
  第八条 设立事业单位,应当向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设立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设立机构的目的、机构名称、隶属关系、职责任务、机构规格、内设机构、编制数额、领导职数、人员结构比例、经费供给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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