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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保健用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失效]

  第七条 申办生产保健用品的企业和个人,应在取得省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黑龙江省保健用品卫生批件》后,到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黑龙江省保健用品卫生批件》有效期3年,每年审核一次。《黑龙江省保健用品卫生批件》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卫生批件持有者应向省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换发新的卫生批件。逾期不申请换发的,原卫生批件和文号作废。
  第八条 申请《黑龙江省保健用品卫生批件》时,应提供产品样品及下列资料:
  (一)保健用品申请表;
  (二)产品的配方或构造原理、配料、生产工艺及质量标准;
  (三)产品的安全性评价报告;
  (四)产品的保健功能评价报告;
  (五)产品的卫生学检验报告;
  (六)产品的标签及说明书(送审样);
  (七)产品的国内外有关资料;
  (八)根据有关规定或产品特性应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九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接到保健用品申报材料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评审,并在评审后的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由有关专家组成的保健用品评审委员会,负责本省保健用品的功效、卫生和安全性等评审。
  保健用品安全性、卫生、保健功能检测报告由法定保健用品检测机构出具。
  第十一条 《黑龙江省保健用品卫生批件》和批准文号,不得涂改、伪造、转让、倒卖。
  第十二条 保健用品的标签、说明书内容应真实、合法,使用规范汉字,并标明下列内容:
  (一)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及厂址(进口保健用品标签应标明原产国名、地区名、制造者名称、地址或代理经销商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名称的地址),其中进口保健用品制造者的地址应同时标明外文;
  (二)保健用品批准文号;
  (三)接触粘膜及有失效期的保健用品应标明产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限期使用日期;
  (四)保健作用;
  (五)产品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六)不适宜人群。
  第十三条 保健用品的标签、包装、说明书以及广告宣传等不得有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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