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省渡口管理办法

  跨行政区域设置渡口的,设置渡口地的批准机关应征得相关行政区域批准机关的同意。
  第八条 渡口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岸平水缓、视线良好,水、陆衔接便利,能够确保渡船离、靠岸安全;
  (二)不影响航道的安全畅通;
  (三)有一定规模的客、货流量;
  (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渡船和船员。
  第九条 审查和批准渡口设置的机关对申请人的申请,均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对于符合设置渡口条件的,应予批准,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无正当原因超过15日仍不答复申请人的,视为批准。
  第十条 经批准设置的渡口,不得擅自迁移或撤销;确需迁移、撤销的,应按原批准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章 渡口安全

  第十一条 渡口的两岸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确保客(货)上、下船的安全。
  渡口经营者应在候船区的显著位置公告渡口安全守则。
  第十二条 渡船以外的船舶、排筏,在港航监督机构划定的渡口安全保护区内停靠、航行或者作业的,应当避让渡船,不得妨碍渡口的交通安全。
  第十三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渡口的码头、引道及渡船上摆摊设点、随船叫卖或从事妨碍航行安全的活动。
  第十四条 渡口经营者应当根据乘客、货物流量和运输管理的需要,配备相应的服务人员,维护渡口交通秩序,保障安全过渡。
  节假日、集会、集市、农忙等运输高峰期间,渡口安全的管理机关应根据情况组织人员协助维护渡口交通秩序。
  第十五条 渡口服务人员应当按照渡船的装载定额和过渡规则,控制载客(货)数量,指挥乘客、车辆按照规定的顺序上、下渡船;对抢渡、强渡、抢档以及人畜混渡等违章过渡行为,有权予以制止。
  第十六条 过渡的乘客和车辆,必须严格遵守渡口安全管理规定,服从渡口服务人员的指挥,不得抢渡、强渡;遇有恶劣天气或因意外事件不能按时开航时,不得强迫渡工开航;不得擅自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过渡。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