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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机电设备成套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一)国家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和技术改造限额以上项目;
  (二)省级重点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三)涉外建设项目。
  第十六条 持有乙级资格证书的成套单位可以承担下列范围的建设项目机电设备成套任务:
  (一)本地区或本行业内的国家计划内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二)省级计划内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三)小型涉外项目。
  第十七条 持有丙级资格证书的成套单位可以承担下列范围的建设项目机电设备成套任务:
  (一)本市(州)小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
  (二)县级计划内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十八条 机电成套设备、配件经销许可证每年复核一次,资格证书每两年复核一次。证件未按时复核的自行失效。
  持证单位发生分立或者合并的,应当重新申领机电成套设备、配件经销许可证或者资格证书。
  持证单位丧失持证条件的,由原审批机关注销其机电成套设备、配件经销许可证或者资格证书。
  持证单位要求提升资格证书级别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具有审批权的机关审批。
  第十九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成套单位不得为无证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格证书或者图签,不得超越等级范围承担建设项目机电设备成套任务。
  建设单位不得委托无资格证书的成套单位承包建设项目机电设备成套任务。
  第二十条 成套单位无资格证书承担建设项目机电设备成套任务的,由有关机电设备成套管理机构撤销其机电设备成套任务。
  取得资格证书的成套单位为无证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格证书、图签,或者超越资格证书等级范围承担建设项目机电设备成套任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成套单位购销机电成套设备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招标投标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机电设备成套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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