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各级机电设备成套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成套单位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发放机电成套设备、配件经销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成套单位承担建设项目机电设备成套任务,须取得成套单位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第十条 成套单位申领资格证书,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国家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部门批准成立该单位的文件;
(二)有从事机电设备成套工作的专业人员及一定数量职工所组成的实体;
(三)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具备独立承担机电设备成套任务的能力;
(四)有与所承担的机电设备成套任务相适应的流动资金;
(五)有一定的自有资金,能够独立承担经济责任;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资格证书分为甲、乙、丙三级。申领各级资格证书应当具备的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申领甲、乙级资格证书的,由省机电设备成套管理机构初审后,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经行业主管部门上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除外。
申领丙级资格证书的,由省机电设备成套管理机构商省机械厅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 成套单位申领资格证书,应当向机电设备成套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机电设备成套单位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具有审批权限的部门批准成立该机构的文件复印件一份;
(三)已经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四)银行出据的资信证明材料;
(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省机电设备成套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和全部资料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核发丙级资格证书;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批准,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取得丙级资格证书的成套单位,省机电设备成套管理机构不定期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持有甲级资格证书的成套单位可以承担下列范围的建设项目机电设备成套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