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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机电设备成套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45件规章和文件(第二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0年11月22日 实施日期:2000年11月22日)废止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机电设备
 成套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政发〔1999〕24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现印发《吉林省机电设备成套单位资格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九月八日

          吉林省机电设备成套单位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电设备成套单位资格管理,维护成套设备市场秩序,保障国家投资项目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电设备成套单位(以下简称成套单位)是指从事机电成套设备(配件)经销活动和承担建设项目机电设备成套任务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成套单位的资格审查和管理。
  国家对成套单位资格审查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省成套管理机构(省设备监理中心)负责全省的成套单位资格审查工作。
  第五条 成套单位从事机电成套设备(配件)经销活动,须取得机电成套设备、配件经销许可证。
  第六条 申领机电成套设备、配件经销许可证的成套单位,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相应的资金;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经营场所和测试仪器;
  (三)有合法的进货渠道;
  (四)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的经销人员;
  (五)有完备的售后服务措施和管理制度。
  第七条 成套单位机电成套设备(配件)经销资格,由省机电设备成套管理机构负责审批,或者由省机电设备成套管理机构委托市(州)、县(市)机电设备成套管理机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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