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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吉林省酒类产品实行专卖管理(试点)意见的通知

  (1)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经营场所符合有关规定;
  (2)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
  (3)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熟悉酒类知识的人员;
  (4)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其他要求。
  3.整顿零售网点。对零售网点要依法放开经营,鼓励个体和私营企业从事酒类零售,充分发挥非国有经济在流通领域中的作用。同时,对零售网点加以规范,依法经营。零售网点必须从获得专卖许可的批发企业进货。生产企业如直接批发、零售本企业产品或其他企业的产品,也要办理相应的专卖手续。
  4.对各大宾馆、餐饮娱乐场所要加以规范,依法经营。鼓励经营地产品。要严格执行酒类专卖部门、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不得突破反暴利界限。
  5.对进入我省的外埠酒要实行总量控制。为了保持市场供需平衡,合理调剂品种,对进入我省的外埠酒必须由批发企业(包括外埠在我省各地设立的各类直销、经销机构)报省专卖部门批准后方可销售。
  6.为了整顿市场,规范生产和流通秩序,扶持酒类企业的发展,提高产品质量,对进入市场的省内外产品要收取一定比例的专卖费,专卖费的收取标准由物价和财政部门制定。
  二、严格质量监督,加大市场管理力度
  为保证市场流通商品的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各级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质量监督。对地方产品每月进行一次随机抽检,对有市(州)以上技术监督部门出具检验报告的产品,省内其他地区的技术监督部门不得重复检验。对批准调剂的外埠酒要由批发企业按批次报当地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验,并按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一定的检验费。对不合格的产品不得进入市场;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业户,坚决取缔,依法严处,产品全部没收、销毁。
  各级工商管理部门要加大市场管理力度,严厉打击低价倾销、暴利经营、垄断市场等非法行为,取缔不符合规定的有奖销售等不正当手段,保证市场流通秩序健康有序。
  三、加强价格调控管理
  对酒类产品实行市场调节价格。各生产经营单位要遵守《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其他有关法令法规,不得搞价格岐视或低价倾销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的价格行为,也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从而哄抬价格,牟取暴利。必要时,省物价局将制定啤酒最低限价或反暴利界限,以维护正常生产流通秩序。在特殊情况下,报请省政府对其进行行政干预。各生产流通企业要严格遵守,对于违纪的企业要依照《价格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对生产企业除一次性罚金外将削减20%的当年分配总量配额,对流通企业将吊销一季度至半年的经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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