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酒类生产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与生产规模相应的生产场地、设备、检测仪器等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技术条件和专业技术人员;
(2)企业正常批量生产的产品经指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3)符合卫生、环保和安全生产的要求;
(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2.实行总量调控。
(1)扶优汰劣,调整企业结构。对于规模大,设备先进,产品质量好的大型企业,要扶优扶强,给予支持,并鼓励他们联合、兼并有一定市场份额的中小企业,走低成本扩张之路,不断扩大企业规模和实力;对于市场占有率较好,设备尚有利用价值,利税累计不亏损或通过整改有扭亏希望的中型企业,要重点提高一批;对于连续亏损,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小企业,停发其生产许可证,实行关停并转或在保证企业和地方利益的前提下,通过资源优化配置,与大企业挂钩联合。
(2)停止审批新上项目,严格控制扩建项目。我省啤酒行业目前有近40%的生产能力闲置,扣除自然淘汰和关停的小企业,年生产能力仍有120万吨。因此,2002年前不再扩大我省啤酒生产能力,各级计划部门要停止新上项目的审批,各金融机构不再支持新上啤酒项目。同时,对扩建项目要严格审批,本着扶大限小的原则,5万吨以下的企业不再批准扩建项目。要充分发挥现有企业的生产能力,鼓励企业间的联合、兼并,走集约化生产之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企业的联合、兼并要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避免资金和资源的浪费。
(3)宏观调控年度生产总量。为从根本上解决市场供过于求、无序竞争状况,对全省啤酒生产企业实行总量调控。总量调控原则上既考虑企业的实际生产能力、产品质量、前3年的市场占有率,又要考虑到企业的经济效益等因素,按省内市场实际需求总量,核定各生产企业的年度生产总量配额,扶优汰劣。同时鼓励外销,在税收上给予支持,所得税依上年实际上缴为基数,超出基数部分,由同级财政视财力情况给予返还,返还比例不高于50%。
(二)整顿流通企业。
1.实行批发许可证制度。根据整顿批发,放开零售的原则,由批发企业向当地贸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报省贸易主管部门复审后,由省专卖管理办公室审核发证。
2.整顿现有酒类批发企业。允许国营、集体、个体企业公平竞争,鼓励具备条件的个体私营企业和业户进入批发领域。但要控制批发企业数量,合理布点,防止批发企业过多过滥。批发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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