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贸委等部门
关于吉林省酒类产品实行专卖管理(试点)意见的通知
(吉政发〔1999〕23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同意省经贸委、食品局、贸易厅、财政厅、物价局、工商局、技术监督局《关于吉林省酒类产品实行专卖管理(试点)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关于吉林省酒类产品实行专卖管理(试点)的意见
(省经贸委、省食品局、省贸易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省工商局、省技术监督局 1999年8月)
酒类产品是我省具有一定优势的产业,白酒、啤酒、葡萄酒都具有较好的发展条件和市场潜力。特别是啤酒行业进入90年代以来发展很快,产品质量不断提高,骨干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全省总能力已达130万吨。随着产量的不断提高,骨干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全省总能力已达130万吨。随着产量的不断扩大,市场竞争愈趋激烈,出现了一些诸如生产宏观失控,不顾条件盲目发展;市场监督滞后,流通秩序混乱;产品低价竞销,行业亏损严重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已直接影响了优势效益的发挥和行业的健康发展,分析问题的原因,主要是在经济转轨时期,特别是在生产和流通领域的经济结构、经营主体发生变化的情况下,管理工作没能及时跟上造成的。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酿酒行业的健康发展,规范其生产和流通秩序,净化市场环境,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就全省酒类专卖管理(试点)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行酒类产品专卖管理(试点)的基本原则和措施
坚持生产和流通统一规范的原则,对全省酒类生产和流通实行统一治理,统一规划,统一管理。通过总量调控,鼓励产品外销;规范流通秩序,反对不正当竞争;扶持酒类企业的发展,提高酿酒行业经济效益,增加财税收入。以生产企业和批发环节为重点,搞好产销衔接,向社会推荐名优产品,扩大地方产品的销售。合理调整生产流通各环节的利益,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具体措施如下:
(一)规范生产企业。
1.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酒类生产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由省食品主管部门会同技术监督部门对申请企业进行生产技术条件审查,审查合格后报省专卖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由省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生产许可证》。对不具备生产条件的企业要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企业要责令其停止生产或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