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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家经贸委、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1999〕45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1999〕89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出售国有小型企业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面理解、正确贯彻党的十五大关于国有小型企业改革的方针。 党的十五大提出,国有小企业改革要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和股份合作制、出售等多种形式。国有小企业不是不能出售,但出售不是主要形式,更不能简单“一卖了之”。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因企业制宜,采取多种有效形式放开搞活国有小型企业。特别要制止名卖实送、半卖半送、逃废银行债务、拖欠税款和规避安置职工的错误做法。国有小型企业出售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操作。
  二、出售企业是指将国有小型企业出让给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的行为。 国有小型企业在企业划型标准调整前,按现行标准确定;企业划型标准调整后,按新标准确定。严格控制出售企业的范围和数量。不得出售社会公益性企业和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出售的企业。向国外(境外)购买者出售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出售企业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不得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不得悬空银行及其他债权人债权;必须妥善安置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
  三、出售企业的审批主体和审批权限。 在出售企业过程中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出售县(市、区)属国有小型企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地级市人民政府审批,并由地级市人民政府报省经贸委备案。出售地级市属和省属国有小型企业,分别由地级市人民政府和省企业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省经贸委,省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后报省政府审定。
  申报文件主要有地级市人民政府出售国有小型企业的申请、出售方案(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出售方式、债权债务处理及职工安置措施)、职工安置方案、企业职代会决议及意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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