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中小学乱收费治理工作的通知
(内政发〔1999〕104号 1999年9月7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近年来,经过努力,全区教育系统中小学乱收费治理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是,从目前情况看,全区各地中小学乱收费现象依然存在,有些地区问题还比较严重。一是一些地方和部门的领导对于中小学乱收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尚未完全到位,治理工作缺乏应有的力度和声势;二是个别旗县和苏木乡镇政府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不力,向学生筹借建校资金、预收教育费附加、收取义务教育保证金等;三是有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及领导法治观念淡薄,经常利用手中权力或行业特权向学校乱摊派、乱推销,或搭车收费;四是有些学校为解决经费困难,巧立名目,向学生收取各种费用,等等。这些问题助长了行业不正之风的蔓延,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直接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给整个基础教育的发展带来了不利影响。
鉴于上述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区中小学乱收费治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治理中小学乱收费,是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及各部门要从减轻群众负担,密切党群关系和干群关系,勤政廉洁,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围绕我区教育改革和发展这个中心,不断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继续深入做好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各盟市要尽快成立由盟市长牵头,监察(纠风)、物价、财政、教育等部门主要领导参加的治理中小学乱收费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监督、检查和指导当地中小学乱收费治理工作。要把中小学乱收费治理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列入本地区、本部门的纠风工作总体部署,一同规划、安排、检查和考核。要根据形势和任务的要求,进一步充实和加强各级教育纪检监察机构,充分发挥他们在中小学乱收费治理工作中的执法监督作用。
二、建立和完善领导责任制
各级政府及各部门要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建立健全中小学乱收费治理工作领导责任制,使各级政府及各部门一把手真正负起中小学乱收费治理工作的责任,自上而下层层落实责任制,一级抓一级。要进一步明确中小学乱收费治理工作的责任范围和内容,明确责任目标,强化责任考核,严格责任追究制度,特别是要加大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的力度。今后,凡违反自治区政府的有关规定继续乱收费的,不管是哪一级部门和单位,哪一级领导干部,无论何种理由,都必须坚决予以纠正,并追究责任。
三、加强和完善收费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