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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办发〔1999〕69号文件精神的通知

  提高失业保险金水平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主要通过扩大覆盖面、提高基金征缴率等办法解决。各盟市要按规定向自治区上解调剂金,并做好向再就业服务中心调剂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工作。
  四、关于提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问题
  按照《通知》的要求,从1999年7月1日起,区内凡已实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区,将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提高30%;尚未实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区,要认真做好摸底调查工作,将确实符合国发〔1997〕29号文件规定的人员纳入保障范围。
  提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及扩大保障范围所需资金,由各级政府自筹解决,自治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五、关于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问题
  从1999年7月1日起,对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离退休人员,适当增加养老金。
  (一)企业离休人员(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退休工人),每人每月增发基本养老金120元。
  (二)企业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发养老金
  1.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前退休的,每人每月增发70元;
  2.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后至1993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每人每月增发60元;
  3.1994年1月1日至1999年6月30日前退休的,每人每月增发50元;
  4.对1952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另增发20元。
  (三)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发30元。
  按本文件规定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由企业填写自治区统一印制的审批表,经主管部门同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增加养老金所需资金主要通过扩大覆盖面、提高征缴率、清理企业欠费等措施解决,对确有困难的地区,自治区将给予适当的补助。
  六、关于一次性补发拖欠的养老金问题
  各地要在今年9月底前,一次性补发1999年6月底前拖欠的企业离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的养老金。统筹项目外的拖欠,由企业视情况予以补发,不得从基金中支付。
  补发拖欠的养老金所需资金,以各地自筹为主,自治区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数额以各盟市今年6月底上报的数额为基础,并结合去年6月份以来确保养老金发放和补发1998年5月底前拖欠养老金的实绩,以及今年上半年扩面、征缴、清欠、回收等工作指标完成情况,由自治区劳动厅、财政厅核实确定。在自治区补助之后仍有拖欠的,由各地自筹资金解决,但必须确保按时全部补发到位。
  七、关于企业职工工资的调整和管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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