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规范医疗服务收费行为。严格控制药品销售收入占医疗单位业务收入的比例,一类医疗单位控制在45%以内,二类医疗单位控制在50%以内,三类医疗单位控制在55%以内,四类医疗单位控制在62%以内,五、六类医疗单位控制在70%以内;清理整顿医疗单位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范围和区域;医疗服务收费要实行明码标价和费用清单制度。
3、加大对医药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于超过政府定价的行为,不按照规定作价办法作价,虚列成本、虚高定价、不如实开具发票的行为,超出规定差率制定批发价和零售价的行为,予以查处。
(四)卫生部门工作重点:深化卫生改革,加强药品购销环节管理,解决突出的不正之风问题。
1、解决临床科室及医务人员以“开单费”、“统方费”、“处方费”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坚持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减轻患者负担。
2、医疗机构采购药品必须是取得国家合法“证、照”的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医疗机构除药剂科外,其它科室和个人一律不得从事药品采购活动。
3、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列入政府定价的药品价格,对其它药品按照实际购进价格和政府规定的差率定价。医疗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在药品购销过程中获取的正常折扣,纳入医院财务管理。
4、医疗机构要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实行超收上交,合理返还。积极探索药品公开招标采购、定点采购或政府指导下的集中采购等形式,保证药品质量,降低药品采购成本的有效途径,减轻不合理的社会医药费用负担。
5、全省县以上医疗机构要实行“住院患者一日‘清单制’”,制止乱检查、乱开药、搭车药等不正之风。
四、方法和步骤
对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进行专项治理,要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各级纠风办牵头,物价、经贸、卫生、工商管理、药品监督等部门参加,负责具体实施。采取药品生产企业和各级药品、医疗器械经销单位以及各医疗机构处自查与整改,各地(市)、县(市、区)组织全面检查和省人民政府重点抽查相结合的办法。
第一阶段(8-10月份)。在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的基础上,主要是自查整改。按照国务院纠风办等六部门的要求,各级药品生产企业和各级药品、医疗器械经销单位以及各医疗机构要对1998年以来的药品购销行为认真组织自查,对于查出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各地(市)、县(市、区)要督促检查,对于发现的典型案件,要严肃查处,并上报省专项治理办公室。
第二阶段(11月份)。各地(市)、县(市、区)要组织有关部门在药品生产企业和各级药品、医疗器械经销单位以及各医疗机构自查整改的基础上,进行全面检查,同时,省组织力量进行重点抽查。抽查面不少于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