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我省这次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的专项治理,是在1994年以来连续清查和整顿医药购销不正之风基础上进行的,治理的范围是全省各类药品生产、经销企业和各类医疗单位。
  (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重点:药品集贸市场的整治。
  1、依法取缔非法药品集贸市场、变相药品集贸市场和一些地方擅自开办的中药材市场。
  2、依法取缔和查处无证经营、证照不全、出租柜台、出租证照、挂靠经营、代开发票、个人承包、异地经营、超范围经营、一证多用、诊所卖药、企业办事处从事药品现货销售非法药品经营行为;
  3、清理整顿药品生产、经营机构。对外地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驻晋机构及其在我省销售的品种,进行审核登记,把好市场准入关。
  4、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犯罪活动。加强药品技师抽检力度,随机抽检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药品质量,定期和不定期发布药品质量公报。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重点:以查处药品购销中给予或收受回扣等商业贿赂行为为突破口,全面核查药品生产企业、经销单位的资格,规范经营行为,加强医药市场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1、加强药品市场的监督管理,取缔非法药品集贸市场,整顿中药材专业市场。
  2、认真核查药品生产、经销单位的经营资格。对药品的生产、经销单位进行一次完整的核查登记;对不具备经营资格,没有营业执照的坚决取缔;对超范围经营或转让营业执照等行为依法查处;未经许可生产、经销药品的不得注册登记。
  3、严格规范药品购销中的回扣行为,严厉查处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药品(包括医疗器械)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给予对方回扣的行为;严厉查处经营者为对方购买各种商品,以报销各种开支,提供国内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手段进行商业贿赂的行为;严厉查处以给予回扣等手段推销假冒伪劣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行为。
  4、禁止利用广告或其他手段对医药产品质量、服务、功能、适用范围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坚决查处利用报销凭证弄虚作假、虚开发票等不正当经营行为;制止经营者以低开成本的价格销售药品行为。
  (三)物价部门的工作重点:规范药品价格行为,降低“虚高”药品价格,切实减轻全社会医药费用负担。
  1、降低“虚高”药品价格,规范药品价格行为。对目前“折扣”过多的药品,以零售单位实际购进价格为基数,切实降低价格中“高”和多给折扣部分;严禁药品生产、经销企业将其它与药品生产、销售无关的开支项目计入生产销售费用,提高药品价格;禁止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对公益事业的捐赠计入生产经营成本和费用;企业生产研制开发的新药,销售费用不得超过销售收入的25%;企业生产仿制的药品,销售费用不得超过销售收入的10%;对列入政府管理的药品价格,药品零售企业和医疗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政府规定的零售价格执行,不再实行按实际进价加规定差率作价的规定。对自主作价药品价格,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责成生产经营单位降低“虚高”价格,并向社会公布。对经销环节差价收入过大的,由价格主管部门降低其零售价格;对经营者按作价办法自主定价的药品,由生产单位按照成本核算和利润的规定制定出厂价,批发企业和零售单位要在实际购进价格的基础上,加规定差率制定批发价的和零售价。要建立和完善药品价格登记制度,建立健全药品价格市场监测机制。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