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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小型水利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水利产权制度的改革是一项紧迫任务,进度上要保证,但尤其要保证质量。必须把规范工作放在首位,已改制的要完善规范,新改制的要一步到位,绝不允许图形式、走过场的现象发生。同时要注意处理好产权改制与稳定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关系。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尊重群众意愿,避免人为地造成矛盾激化,达到体制改革、发展水利事业与维护农村稳定的有机统一。
  四、建立和完善农村小型水利产权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
  农村小型水利产权制度改革,是一项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地在改制中必须建立完善与改革相配套的政策保障体系。
  一是坚持“谁购买、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明确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调动群众参与改革和办水利的积极性。
  二是鼓励多种经营成份经营发展水利,允许企事业单位、职工、个体经营户跨行政区域购买经营水利工程,但受益区农民有优先权。
  三是鼓励水利工程产权流动,鼓励经营者扩大投入,对水利设施进行更新、改造、配套,提高扩大再生产能力。经营者新增投资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在合同规定的期限结束时,要重新估价,作为第二轮拍卖标的的一部分,其新投入部分在第二轮拍卖后归原投入者。同时,对原经营者在同等条件下要给予优先购买、租赁的权利。
  四是科学合理制定水价,保护经营者和用水者两个方面的积极性。要按照国务院1997年批准实施的《水利产业政策》的精神,按照成本加适当利润的原则制定水价和调整水价办法,既要让经营者有利可图,也要让农民群众用得起水,不增加负担。水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价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和调整水价,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五是管好用好改制资金。改制收回的资金要实行“村有乡管县审批”制度,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保证用于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建设与改造。
  六是保证国有资产增值保值。国家投资用于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所形成的固定资产,要由工程所在乡(镇)水管站负责管理和运营。
  七是鼓励地方和集体加快小型水利产权制度改革。今后,国补资金要向产权明晰、管理较好的地方倾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八是为经营者创造良好的办水环境,鼓励经营者以工程为家,发展与扩大服务范围。
  九是建立和完善有关监督政策,改制工程所有者和经营者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服从防汛、抗旱调度,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服务条款,不得擅自变更水利工程的用途和服务对象。工程的扩建改造要服从当地水利建设的总体规划,保护水土资源和生态环境,不得拒绝国家因经济建设等需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征用已购买的工程,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等等。
  五、切实加强对改制工作的领导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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