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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小型水利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小型水利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晋政发〔1999〕44号 一九九九年八月三十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为了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建设与管理更好地适应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进一步加快农村水利建设,提高农村水利工程的经营管理水平,现就农村小型水利产权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农村小型水利产权制度改革的紧迫性及其重大意义
  小型水利工程是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建国以来,全省已先后建成14.3万处(不含旱井、旱池、水窖)农村小型水利工程,这些工程为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改善农村饮水条件,促进农村经济全面发展发挥了重要使用。但是,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现行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经营管理体制愈来愈不适应农村生产力发展的新形势。突出的问题是,工程产权不明晰,经营管理责任不落实,造成大量农村水利工程老化失修,效益衰减,难以为继。因此,必须下决心改革农村小型水利产权制度,通过明晰产权关系,落实经营主体,把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经营管理责任真正落到实处。
  农村实行改革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五大以来,我省农村水利改革已经取得很大进展,不少地方在农村水利产权制度改革上也已迈出成功的步伐,取得了宝贵经验。实验证明,对农村小型水利产权制度进行彻底改革,有利于现有工程的经营管理和良性发展,有利于调动农民群众办水管水的积极性,有利于农村水利事业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同时,广大农民群众也在盼望实施这项改革。我们一定要充分认识农村小型水利产权制度改革的紧迫性和重大意见,理清思路,明确任务,制定政策,采取措施,把这项关系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大局的改革扎扎实实推向前进。
  二、农村小型水利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根据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和中共山西省委《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的实施意见》(晋发〔1998〕66号),我省农村小型水利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针,通过对农村已有小型水利工程的产权进行改制,建立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水利资产体系,探索水利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和多种经济成分在水利产业的共同发展的新路子,盘活和优化农村水利存量资产,明确发展责任主体。对农村新建小型水利工程,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进一步调动和激发社会办水的积极性,充分发挥改制的效益。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水利新体制,基本实现农村水利建设与管理的良性运行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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