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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晋政发〔1999〕43号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大中型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根据我省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为建立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一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我省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二是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三是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四是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二、覆盖范围
  在我省境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各类所有制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不含在城镇从业的农民)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鼓励有条件的乡镇企业及其职工,积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以地级行政区为统筹单位,地级统筹有困难的,也可以县(市)级统筹起步,用三年左右的时间过渡到地级统筹。
  所有单位及其职工,原则上都应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政策,基金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
  三、缴费办法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具体比例,各统筹地区要实际测算,合理确定。实际测算在6%以内的,按实测数确定;确需超过6%的,要从严控制,须报经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组批准。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随着经济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可作相应调整。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缴费基数为统筹地区的职工平均工资。
  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缴费,党政机关和财政供给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统一拨付;其它事业单位和企业由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扣缴。职工个人缴费,由用人单位从本人工资中按月代为扣缴。其他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统筹地区制定缴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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