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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所需资金及扩大保障范围所需的保障金,由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四、关于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
  从1999年7月1日起,按正常调整机制适当增加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企业离休人员(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条例的退休老工人)基本养老金的提高水平比照机关同类人员执行。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在严格执行晋劳险字〔1997〕251号文的基础上,以省定统筹项目和标准为基数,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一)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前退休的,每人每月增发70元。1985年工资制度后至1993年12月31日前退休,并未实行以岗位技能工资为基数计发养老金的,每人每月增发50元;实行以岗位技能工资为基数计发养老金的和1994年1月1日后至1999年6月30日前退休的,每人每月增发40元。
  对1952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发20元。
  (二)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发30元。
  按本文规定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由企业按规定填写省统一印制的审批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这次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主要通过扩大覆盖面、提高征缴率、清理拖欠以及清退提前退休人员等措施解决。对确有困难的地市,由省级统筹机构通过借款或补助形式给予适当支持。
  五、关于一次性补发拖欠的基本养老金
  各地市要在今年第三季度内,一次性补发历年拖欠的企业离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的养老金。统筹项目之外的拖欠,不得从基金中支付。
  补发1998年5月底前拖欠的养老金所需资金,以各地市今年6月底统计上报的拖欠数额为基础,并结合去年6月份以来确保养老金发放的工资实绩,由省劳动厅、财政厅核实确定。1998年6月后仍有拖欠的,由各地市自筹资金补发。
  六、关于企业职工工资的调整和管理
  从1999年7月1日起,全省地方国有企业按月人均120元增加在岗职工工资。具体增资主要通过提高企业工资标准来实现,由省劳动厅制定新的等级工资和岗技工资参考标准。凡现行工资标准低于省定标准的,其执行标准和增资部分经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可核入工效挂钩基数或计入成本。企业增资暂时难以兑现的,可登记档案工资,待经济效益好转好再逐步兑现。高于省定标准的,是否增资由企业自主决定,但要从企业效益和承受能力出发,防止盲目攀比。
  为了与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相衔接,从1999年7月1日起,将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提高30%。即:一类标准每人每月3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75元),二类标准260元(小时标准1.55元),三类标准220元(小时标准1.30元),四类标准180元(小时标准1.10元)。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所需资金由企业自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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