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按《通知》精神和省土地管理局下发的《清理土地转让、炒卖土地情况表》要求,对本辖区1997年4月15日以来非法转让土地、炒卖地皮及1997年非农建设用地大清查中未清查上报的非法转让土地的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清理的重点:一是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非法转让情况;二是城镇规划、城乡结合部农民集体土地非法转让情况;三是公路两侧乱搭滥占、非法转让土地情况;四是企业改制中原划拨用地非法转让情况。整个清理工作要结合土地使用证书年检工作,充分利用1997年大清查和今年年检工作取得的数据成果,认真核实定性,依法进行处理。清理阶段大体划分为:8月1日至9月15日为调查清理阶段;9月5日至10月底为清查处理阶段;11月为检查验收阶段;12月为全省汇总评比阶段。
三、摸清情况,区别对待,做好案件处理工作
通过清理,摸清情况,正确区分合法与非法、正常土地转让和炒卖土地的界限。对清查出的非法转让、炒卖土地案件要区别对待,依法处理。《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文件发布前发生的非法转让土地、炒卖土地问题,已处理过的不再清理,尚未处理的,可按1997年非农建设用地大清查的有关政策进行处理。对于确属清查漏报的要逐宗审查,从严掌握。属于1997年4月15日至新《
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前(1998年底)发生的,按旧土地法有关规定处理。属于新《
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发生的,要逐宗立案,彻底查清,按新《
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处理中对于占用或毁坏耕地,特别是占用或毁坏基本农田的要从严处理。农民集体土地未经批准非法交易的,经处理后,原集体土地必须转为国有。已改制的国有企业原划拨土地使用权未按规定制度处置方案报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由改制后的企业于年底前拟定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报有批准权限的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后,初办有关用地手续。对严重违反规定非法转让土地、炒卖土地,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四、加强领导,做好贯彻国办《通知》的组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