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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山西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政发〔1999〕38号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山西省气象条例》的有关规定,省人民政府制订了《山西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省经济发展,根据《山西省气象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 省气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省防御雷电的管理工作。太原市的防雷工作由省气象局划定区域后委托省气象局有关单位和太原市气象局负责实施。
  各级气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各类防雷设施的建设进行监督和指导,承担防雷设施的设计审查、施工质量检测、竣工验收和雷电灾害调查与鉴定等任务。
  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气象主管部门做好防御雷电灾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高层建筑、计算机设备(含通讯网络系统)、电力设施、易燃易爆物仓储所和其他需避雷防护的建筑和场所,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安装避雷设施;国家没有规定的,按省气象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建(构)筑物防雷设施的设计与施工单位,必须由持有相应设计和施工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禁止无证设计、无证施工或超出资质等级承接防雷工程。
  第七条 新建防雷设施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有关防雷设施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原有的防雷设施不符合防雷技术规范的,由产权单位提出修订方案报气象主管部门审核,按气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方案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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