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文物安全保卫工作做好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统一规划,统一布置,重点检查,重点解决。要继续推行政府和部门相结合、专业和群众相结合的办法,建立和完善县、乡、村、土地承包人四级文物安全保护责任制,层层签定责任书,明确保护责任,确定奖惩办法,根据“文物随地走,谁承包谁保护”的原则,逐级承担起文物安全保护的责任。要不断探索各种行之有效的文物安全保护办法,教育和动员广大人民群众自觉担负起保护文物的责任,真正形成文物安全保卫工作的网络化管理。
(五)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种文物犯罪活动。
各级公安司法机关要把打击文物犯罪做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根据文物安全形势,定期不定期地在重点地区开展打击文物犯罪活动的专项斗争。对文物犯罪分子一定要依法严惩,决不允许搞以罚代判或重罪轻判。
三、加强和改善文物市场管理,取缔非法经营文物活动
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文物市场管理办法》,保障文物市场的健康发展。各级人民政府主管文物的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依法行政,加大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市场管理工作力度。各级工商、公安、海关等部门,应配合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对文物市场实行监管。
对从事文物征购、销售业务的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履行审批手续。专营文物的单位,必须由省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并报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文物。县级以上城市在旧货市场经营监管文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县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经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方可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在销售前必须按品类填报销售申报单,由指定的文物鉴定单位鉴定。
对于各地已依法批准经营监管文物物品的场所和经营者,各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公安、工商等部门统一管理,不得放任自流。凡违反规定,非法经营文物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取缔。
要依法规范文物拍卖市场。凡专门从事或兼营文物拍卖的单位,必须报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取得拍卖资质。文物拍卖标的,应经省文物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未取得拍卖资质或文物拍卖标的未经鉴定的,不得从事文物拍卖业务。
四、加强人才培养,提高文物队伍的整体素质和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