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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善我省文物工作的通知

  二、加强文物安全保卫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搞好文物安全保卫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把文物安全工作做为文物保护工作中的大事常抓不懈。
  (一)加大文物普法宣传教育的力度,不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文物安全意识。
  各级人民政府和文物部门,要深入持久地宣传《文物保护法》,开展经常性的文物普法和文物安全教育,普及文物安全知识,克服麻痹侥幸心理。文博单位要强化内部管理,严格规章制度,完善各种安全防范措施,真正形成文物部门的每个岗位都是安全岗,文物工作者人人者是安全员的局面,在全社会形成“保护文物光荣,损坏方物可耻”的良好风气。
  (二)加大文物安全经费投入,增强文博单位自身防范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文物安全保卫经费的投入。对本辖区内藏有文物的馆、所有重要的文物保护单位,要加强安全基础设施建设,继续推行和完善人防、技防、犬防的“三防”制和配备“三铁一警”,增强这些单位的自身防范能力。一级风险单位在“九五”期间要争取全部实现一级防护达标。对一些重要的古建筑,必须坚决执行《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尽快实施消防工程,配备消防设备,完善消防措施,严格火源、电源管理和消防制度,落实岗位防火责任制,做到平时防火,有灾能及时扑救,确实把文物消防工作落在实处,使本辖区内的文物安全防范工作形成技术防范、人员保卫和有坚实群众基础的三位一体的新格局。
  (三)建立健全文物安全保卫机构,建立一支政治强、作风正、敢负责的文物执法队伍。
  省委、省人民政府已经成立了山西省打击文物犯罪领导组,负责统一领导、协调全省的文物安全防范和打击文物犯罪活动。各地要尽快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各地(市)文物主管部门,重要的文物保管机构及博物馆、纪念馆或其他收藏文物的单位,都要成立专门的保卫机构或确定专人负责安全,并有一名负责同志分管安全保卫工作。
  鉴于我省文物安全方面的严峻形势,组建文物稽查队,势在必行。各地可根据本地情况单独组建或与公安部门联合,尽快组建本地的文物稽查队。
  公安机关应在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收藏单位以及文物犯罪多发地区加强防范打击力度,按治安属地管理的原则,设立公安派所或执勤室,专门负责文物安全保卫工作。
  (四)要把文物安全保卫工作纳入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总体规划,建立和完善四级文物保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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