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管好用好文物保护专项经费,专款专用,保证重点,注重效益。要加强文物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审计工作,坚决杜绝文物经费的挪用、浪费和流失。
(四)关于纳入体制改革
文物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是“要努力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遵循文物工作自身规律、国家保护为主并动员全社会参与的文物保护体制”。在体制改革中,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考虑本地区文物保护的实际和文物工作的特殊性,进一步理顺文物工作管理体制,加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力量,强化文物保护的政策行为。
1、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工作。文物重点地区和市、县应成立文物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各有关部门的关系,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地(市)和重点文物县(市、区)在行政机构限额内可单设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其他县(市、区)成立文物管理所,赋予其文物保护管理的行政职能。国家级和重要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要成立专门保管机构或有专人看管,其它文物保护单位和暂未公布为保护单位的文物点,由当地人民政府建立群众保护组织或配置保护员进行保护。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移交非文物部门管理。
2、引导、鼓励社会各方面广泛参与文物保护,改变由国家包揽一切的文物管理体制,逐步建立以国家保护为主,同时动员全社会参与的新的管理体制,最广泛地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建立健全群众性保护组织,形成群众性的文物保护网络。
3、搞好文博单位的自身改革。要建立竞争机制,引进人才和资金,加强内部管理,增强其生机和活力,不断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4、要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发展旅游业的关系。一切旅游活动,都要服从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规定,在保证文物安全的前提下进行。要始终坚持“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寻求文物保护与发展旅游的最佳结合点。不得无限制地搞所谓“充分利用”,更不得搞恶性开发,乱拆乱建,以牺牲文物为代价发展旅游。
(五)关于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
把文物保护工作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要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把任务和责任落实到人,列入干部年度考评的重要内容之一,并做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考核目标和评选文件先进县(单位)的考核指标。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有一名副职分管文物工作。凡因失职、渎职造成重要文物损毁或丢失的,必须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文物分布较多的地方,当地人民政府每年应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一次文物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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