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善我省文物工作的通知

  2、要切实加强建设工程中的文物保护工作。文物保护必须依法列入建设规划和土地征用审批范围,所需经费要列入建设单位投资计划。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及普查登记的文物古迹点以及有资料证实可能埋藏文物的区域内进行的建设工程,在立项前必须依法征得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在上述范围内进行建设和向国外、境外投资者转让或出租土地,事先都必须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机构进行文物调查勘探和发掘,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或投资者承担。否则,有关部门不准办理施工手续。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施工中发现重要古遗址、古墓葬或其他文物,都必须立即停工或局部停工,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3、要加强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对已公布为国家级和省级的历史文化名城,要根据名城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和传统特点,确定城市的性质、发展方向,坚持保护与发展相协调的原则,认真编制整体保护规划,做好名城的保护和建设工作。在旧城改造和房地产开发中,必须加强对文物古迹特别是名城标志性建筑及其周围环境的保护。同时,对保存较好的其他历史城镇或历史地段、街区,也要注意保护,不得随意改造、拆除和迁建。严禁新建破坏历史城镇街区风貌的建筑或构筑物。
  (三)关于纳入财政预算
  1、文物保护的责任在各级人民政府。文物保护经费的筹措,必须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方筹集为辅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在安排年度财政预算时,要根据本辖区文物保护的需要,把文物保护经费纳入预算,确定基数,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有所增加。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地方为方,逐级配套”的原则,国家和省安排的文物保护经费,主要用于补助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维修保护,地方要按一定比例保护配套资金。地(市)、县(市、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维修保护经费,主要由文物所在地政府负责解决。
  2、广开渠道,多方筹集资金。要制定相应政策,鼓励、引导并广泛吸收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的资金或技术设备参与文物保护。要积极筹资,建立我省的文物保护基金。
  3、文博单位的预算外收入,应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户储存,实行收支两条线。各对外开放单位的门票收入,除收益单位一部分改善本单位文物保护条件外,一部分要按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由相应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统筹,用于文物保护和利用的重点项目建设。国家级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每年门票收入总额的百分之十,要上缴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在省财政的监督下,由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统一掌握,返还原上缴单位用于文物维修或其他重点保护项目。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