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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善我省文物工作的通知

  (1)加强博物馆建设。博物馆是一个地区、一个城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窗口,是进行爱国主义、历史唯物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的重要阵地,也是传播科学文化知识,对公民进行终身教育的课堂。因此,加强博物馆建设,始终是文物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博物馆建设要走以国家兴办为主并鼓励全社会参与兴办、逐步推进并终最实现博物馆事业社会化的路子。结合我省实际,在博物馆建设方面主要应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重点抓好新建山西省博物馆的工作。应尽快完成征地等前期准备工作,力争尽早破土动工。新馆建成后,原来老馆的一、二部分别建成专题博物馆,形成省城博物馆网络,成为太原对外开放的重要窗口。
  二是每个地、(市)和重要文物县(市)都要逐步建立博物馆。除综合性的外,要特别注意发展科技、产业等方面的专题性博物馆和纪念性博物馆。同时,要鼓励集体和个人办博物馆,在全省范围内逐步形成以国有博物馆为主体、民办博物馆为补充,社会历史类与各类行业性、专题性、纪念性博物馆协调发展,多姿多采的博物馆网络,并成为全社会的事业。
  三是建立健全登记管理制度,严格新建博物馆的标准和审批程序,提高博物馆的规范化、法制化管理水平。对1998年以前已建立的各类博物馆,要根据博物馆的标准重新进行评估,本着积极扶持,加强管理的原则,重新进行登记审批。对不能达到标准的“挂牌馆”要限期进行整顿,在限期内仍达不到标准的,不予登记。
  (2)加强文物库房建设,建设一批符合文博系统风险等级和安全防范标准的文物库。到2005每一个地(市)要分期分批建设符合风险等级和安全防范标准的中心文物库,用于集中保管本地区的珍贵文物。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地文物库的建设(包括对现有文物库的改造)也应尽快列入计划,抓紧建设符合安全标准的文物库。今后,凡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库房,不准存放文物。
  (二)关于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在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问题时,各级人民政府要全盘考虑,把文物保护和利用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妥善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以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些局部性矛盾,做好既有利于文物保护,又利于经济建设和提高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水平。
  1、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和调整城市和村镇建设规划时,要充分考虑文物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特殊要求,明确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坚决执行《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要让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参与涉及文物保护的城市和村镇建设规划的编制与审查工作,以保证城市和村镇建设规划与文物保护利用规划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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