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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

  四、加强对行政复议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
  行政复议是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制度。能否全面、正确地履行行政复议法,直接关系着行政复议制度的落实和行政机关的形象。因此,加强对行政复议法活动的监督,对于保证行政复议法的全面、准确落实十分重要。行政复议的监督,是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上级工作部门对本系统下级工作部门实施的监督。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行政首长是行政复议监督的责任人。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建立和健全对行政复议加强监督检查的制度,要把下级政府和所属工作部门是否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是否依法进行审查、是否在法定时间内作出复议决定等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一旦发现不依法受理复议申请、徇私枉法处理复议的情况要及时查处。要建立和实施行政复议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和结案统计报告制度、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制度等。通过实施这些制度,将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监督检查纳入各级政府和部门的日常工作之中,使之常抓不懈。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是具体承办行政复议监督检查的工作机构,要按照所属政府或部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切实承担好行政复议监督检查的具体工作。
  五、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工作队伍建设,保证行政复议工作的全面实施。
  行政复议工作是一项法律性和专业性都很强的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是法定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工作机构,在行政复议活动中承担着很重要的责任。因此,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工作队伍的建设,是做好行政复议工作的重要组织保证。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一定要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加强法制工作的精神,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使法制工作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同本地方、本部门政府法制工作(包括行政复议工作)任务相适应。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要为法制工作机构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将行政复议活动经费列入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证。在行政机关的行政经费中,行政复议活动经费要单独列支,不得挪作它用,以保证行政复议活动的正常开展和行政复议活动办公条件和设施的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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