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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

  二、切实抓好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和完善,与原行政复议条例相比,行政复议法扩大了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将全部的具体行政行为和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了行政复议,规定的复议管辖制度更有利于公民选择,复议受理、复议决定、法律责任等都作了新的规定。各级行政机关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必须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掌握行政复议法的各项规定,这是保证行政复议申请能够得以依法受理、审查和作出合法公正决定的重要前提。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要在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制定具体的培训计划,要在1999年底前对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进行一次行政复议法知识的系统培训。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应对全省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法的培训工作加强指导,并负责组织全省行政复议骨干人员的辅助讲座或培训班,各县、市政府和省直各部门行政复议机构的领导和骨干,以及有关分管领导进行重点培训辅导。
  三、严格履行行政复议职责,保证行政复议各个工作环节的顺利进行。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地(市)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都有具体承担行政复议的任务。因此,县级以上政府和有行政复议职责的政府各部门要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格依法做好行政复议工作。行政复议法已就行政机关受理、审查、裁定行政复议申请在程序和运作上作了原则性规定。这些规则和程序既体现了法定原则,也体现了便民原则,要严格认真实施。但是,在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工作中,一些具体操作方法、办事环节和处理程序还有待在实际工作中去摸索、制定和完善,特别是在以下几个工作环节上如何处理才更有利于体现行政复议的原则,应当积极注意总结经验:一是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批方式,二是审理的具体程序,三是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和处理程序、办法,四是行政复议转送的条件、要求,五是行政复议决定批准的主体形式,六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方法和形式,七是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统计报告制度的建立,八是重大行政复议决定的备案,九是行政复议文书的格式规划等等。对以上问题的处理上,各地、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省人民政府在总结各地、各部门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这些问题将逐步进行统一规范,以确保行政复议法的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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