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
(晋政发〔1999〕36号 一九九九年七月三十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
行政复议法)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将于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
行政复议法是在总结国务院
行政复议条例实施8年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对现行行政复议制度有重大的发展和完善。保证
行政复议法全面、正确的实施,是各级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政府法制建设一项重要任务。按照《国务院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国发〔1999〕10号)文件的精神和要求,为推动我省行政复议工作顺利进行,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
行政复议法的贯彻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
行政复议法的学习、宣传工作。
行政复议制度的确立,是我国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一个重大步骤,是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又一重要举措。它作为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行政机关自我纠正违法不当行为的一种监督制度,是继
行政诉讼法、
国家赔偿法和
行政处罚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
行政复议法的实施将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产生积极和深远影响。积极做好
行政复议法的学习、宣传工作,是实施
行政复议法的基础。为此,第一,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从依法治省、严格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
行政复议法的重要意义。第二,行政机关全体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
行政复议法,采取专题讲座、研讨会等学习形式,深刻领会它的精神实质。通过系统地学习,使行政机关全体人员充分了解、熟悉、掌握
行政复议法的各项重要规定,保证这部法律的正确实施。第三,要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
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作为一种行政救济手段,更重要的是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各地区、各部门应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制定宣传活动方案,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介和群众喜闻乐见的文艺活动等形式,进行广泛、深入地宣传,要使宣传活动搞得既有一定声势、又扎扎实实,让人民群众真正了解行政复议制度,使之成为人民群众保护自身权益的有力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