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政策措施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1月29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29日)停止执行(原因: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科委、市海洋局关于
我市开展大比例尺海洋功能区划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1999〕54号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一日)
有关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科委、市海洋局《关于我市开展大比例尺海洋功能区划工作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制定海洋功能区划是我市实行科学的海洋综合管理,实现海洋资源合理配置和可持续发展,提高海洋开发的整体和综合效益,促进滨海新区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各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都要把这项工作列入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工作计划,认真组织落实。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天津市海洋局关于
我市开展大比例尺海洋功能区划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七日)
根据国家海洋局《关于组织开展沿海省、市、自治区大比例尺海洋功能区划工作的通知》(国海管发〔1998〕227号)要求,全国沿海省(直辖市)组织开展大比例尺海洋功能区划工作。第一阶段先在环渤海三省一市进行,1999年12月底完成。为按期搞好我市的大比例尺海洋功能区划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区划范围
我市开展大比例尺海洋功能区划(以下简称区划)的范围:海域部分,由海岸高潮线向海一侧延伸10海里以内的区域,特殊区域(如锚地、倾废区、海洋石油开发区等)视具体情况可延伸;陆域部分,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确定范围为塘沽、汉沽和大港区行政区域。区划总面积约5200平方公里,其中,海域面积约3000平方公里,陆域面积约2200平方公里。
此次功能区划依据国家标准《海洋功能区划技术导则》(GB17108-1997),有效期至2010年。
二、目的和作用
编制大比例尺海洋功能区划,可为我市海洋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合理利用和海域使用、海洋环境保护提供操作性更强的指导:
(一)为我市海洋开发利用、滨海新区建设发展等提供科学的宏观指导和决策依据,协调沿海区、县之间的用海行为,维护海洋开发秩序,实现合理利用、有序开发,保障海洋经济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