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组织对行政复议人员的培训。要以
行政复议法及有关文件为主要内容,加强对行政复议人员的业务培训。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区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行政复议人员的培训;区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组织本地区、本部门行政复议人员的培训。在此基础上,在全市统一进行行政复议法基本知识测试,对尚未取得行政复议员资格而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还需增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培训和考试,根据测试结果重新核发或颁发行政复议员资格证书。
(五)做好
行政复议法的宣传工作。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利用各自的阵地和舆论工具,采取生动活泼的形式,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
行政复议法,做到家喻户晓,使人民群众熟悉行政复议制度,学会用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全市各新闻单位要给予支持和配合。
三、加强对行政复议活动的监督检查
要把是否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是否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以及是否依法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等情况作为检查重点,一旦发现问题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首先要追究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县级以上政府法制机构要根据本级政府的统一部署,具体组织、承担对行政复议的监督检查工作,发现违反
行政复议法的问题,应当向本级政府或同级行政监察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接受建议的行政机关要依照
行政复议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2个月内作出处理。
四、为行政复议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必要的保障
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要把行政复议活动经费列入行政机关正常的活动经费,并在行政经费中单独列支,不得挪作他用。对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法制机构办理行政复议事项所必需的设备、工作条件,行政复议机关要给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