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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

  二、认真做好行政复议法施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的范围、申请、受理、决定、法律责任等都作了明确规定。为了严格执行这些规定,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要按照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从各自的实际出发,认真做好行政复议法施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一)为防止抽象行政行为违法,根据行政复议法有关将抽象行政行为列入行政审查范围的规定,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要在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清理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对所有以本级政府或以本部门名义制定发布的,属于行政复议法列举的申请行政事项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凡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作依据的,要坚决废止;凡超出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范围的,要依法进行修订。这项工作要在9月30日以前完成。今后,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要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并应按有关规定向市人民政府备案。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根据行政复议法有关行政复议管辖的规定,及授权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的规定,要结合地方政府机构改革,进一步理顺针对各级政府、部门、派出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执法组织具体行政行为的形式下发执行。市政府法制办应抓紧做好准备工作,及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抓紧制定和修订与行政复议有关的配套制度和文书。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在总结行政复议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抓紧制定和修订有关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查规则、行政复议案件内部审批程序、行政复议人员资格及管理办法、行政复议案件监督检查措施、行政复议中违法行为的处罚办法以及行政复议案件的统计、报告等项制度。同时,按照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规定的统一格式,修订和规范行政复议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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