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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
 (津政发〔1999〕55号 一九九九年九月九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为了保证行政复议法在我市全面、正确地贯彻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国发〔1999〕10号)精神,特作如下通知:
  一、把学习、贯彻行政复议法作为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任务,摆上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
  行政复议法是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之后又一倍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对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进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加强廉政建设,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重大的意义。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行政复议法的重要意义,把贯彻行政复议法作为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和促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任务摆上议事日程,对学习、宣传、贯彻行政复议法作出具体的安排和部署,狠抓落实。要结合学习贯彻行政复议法和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在全市各级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中进行一次依法行政的再教育,从而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自觉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监督。各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市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的法制机构,要在本级政府或本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具体组织本地区、本部门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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