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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拟定的天津市闲置建设用地临时绿化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市市容委等关于加强中心城区闲置空地临时绿化建设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9月1日 实施日期:2005年9月1日)废止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拟定的天津市
 闲置建设用地临时绿化规定的通知
 (津政发〔1999〕53号 一九九九年九月八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建委拟定的《天津市闲置建设用地临时绿化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闲置建设用地临时绿化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管理,充分利用闲置的国有土地,美化市容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闲置建设用地: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开工建设的;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因不可抗力、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行为或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日期的,自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三)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超过9个月未开工建设的。
  第三条 原有建设用地未经批准延期使用,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定为闲置建设用地,必须在3个月内按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绿化设计方案进行临时绿化。土地使用人逾期不进行绿化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代为绿化,其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费用(包括利息)由该土地使用人承担。
  第四条 应实施临时绿化的土地使用人,既不自行实施临时绿化,又不支付代为绿化的建设、养管费用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五条 临时绿化工作由市建委牵头组织土地、园林、市容等部门及土地使用人实施。绿化范围内需清除地上物,由土地使用人负责;周边地区市容环境的清理由市容部门负责;周边地区违章建筑拆除由规划部门负责;临时绿化设计方案的审定及施工管理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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