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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卫生局拟定的天津市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30件政府规章和80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9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废止(原因:阶段性工作结束)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卫生局
 拟定的天津市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政发〔1999〕50号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卫生局拟定的《天津市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卫生局天津市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三日)
  
  第一条 为保证食品卫生,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卫生局主管全市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县卫生局负责各自管辖范围内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各级卫生局应当认真调查处理。
  第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执行《食品卫生法》八条规定的同时还应遵守下列卫生要求:
  (一)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应便于清扫、冲洗,并保持整洁;应设置有明显标志的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容器,并及时清理。
  (二)食品生产经营场所不得生产、储存、经营有毒、有害及其他可能造成食品污染的物品。
  (三)凡制售冷荤、凉菜、裱花蛋糕和生食的动物性食品的,必须设置专用加工间、专用工具和容器、专用消毒设施、专用冷藏设备,并设专人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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