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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体改委拟定的《天津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股东大会的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完成股利(现金或股份)的派发事项。股东大会未作决定或者公司章程未作规定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后的三个月内完成股利(现金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的送股方案必须将以利润派发红股与以公积金转为股本予以明确区分,并在股东大会上分别作出决议。
  第十八条 公司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经批准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
  (二)向股东配售股份;
  (三)向第三人配售股份;
  (四)向股东派送股份;
  (五)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新股、增加注册资本应按规定程序向市体改委申报。
  公司发行新股、增加注册资本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司发行新股、增加注册资本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
  1.公司原股本总额,每股面值和注册资本;
  2.新增股份数额,每股发行价格,增加后的注册资本总额;
  3.前一次发行股份募足时间(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时间为准);
  4.公司最近三年盈利状况及向股东支付股利情况;
  5.公司最近三年财务会计状况;
  6.公司预期效益。
  (二)股东大会同意发行新股的决议;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条 以配股方式增资扩股的,公司应本着同股同权的原则,保证所有股东权益。公司董事会不得剥夺任何股东的配股权或向任何股东强行摊派配股权。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在增资扩股工作结合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新增股份的验资工作和登记工作,并在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注册登记。
  第二十二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限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按《公司法》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办理,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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