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督促公司遵循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规范运作;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务。
第七条 公司必须制定股权管理细则,明确公司内部股权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凡有国有资产入股的公司,应按国家国资局、国家体改委《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国资企发〔1994〕81号)的规定,到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履行报批手续,确定国有股权的持股单位。
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按国家土地管理局《
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8号)的规定,到市土地局履行报批手续。
第九条 国有产权的界定,国有资产评估、折股、股权设置、资产处置方式,必须符合国家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国有股持股单位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派代表出席股东大会,并依法行使表决权。
出席股东大会的国有股权代表必须依法维护国有股权的权益。
第十一条 国有股权持股单位要建立健全国有股权考核和管理制度,并接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其行使股权行为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公司的全部股权须由指定的托管机构集中托管。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体改委关于发展发起设立式股份有限公司若干意见的通知》(津政发〔1998〕60号)中涉及的此项规定,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股权集中托管后,过户、挂失和质押登记必须由托管机构统一办理。
股东转让、赠与、继承股份必须办理过户手续。凡未经托管机构办理过户的,其转让、赠与、继承、质押行为无效。
第十四条 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和配、送股方案。公司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和配、送股方案时,对国有股份与其他股份实行同股、同权、同利。国有股权持股单位应于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和配、送股方案表决前,将其报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制定并通过公司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