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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资局、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资局、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行政
 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政发〔1999〕40号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市、区、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该《管理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要严格把关,严格审批,对不应转为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一定要严格控制,确保这项工作的健康发展。

         天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市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规范其转移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资事发〔1995〕17号)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颁发〈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资事发〔1995〕8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进行正常工作业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以下简称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业务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转作经营使用的行为。
  第三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形式主要包括:
  (一)用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二)用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
  (三)用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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